光明网评论家:这几天,热闹的一家企业女职员侵权事件,所谓的“酒商文化”也受到了密集的批评。

酒当然有文化。古希腊有一种酒神叫狄俄尼索斯,古代中国的酒也与祭祀有关,官职被称为“济州”,现在在出土的文物中还能发现古人酿造的酒。这种悠久的历史本身就足以说明酒嵌入人类文明的程度。

围绕酒的文化轶事也很多。杜甫有《饮中八仙歌》首歌,其中有记录杜州市百篇的李白、喝醉后戴着广草的张旭、喝酒后掉进井里的祝贺印章等。酒的神经刺激和麻痹作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创造文化史。

酒有文化内涵,但文化概念不能一概而论。具体到酒席上来说,很多时候不能简单地取名为“文化”。

劝酒的历史也很悠久。比如晋朝居夫世冲不喝王敦、王敦,世冲杀了劝酒的女仆,连续杀了三个人,王敦还是不喝。但是看到这一幕,谁能说是文化呢?只有一种文明有被蹂躏的感觉。

“文化”一词有一种温润感。但是在酒席上行使权力,对他人肉体的强迫与文化相去甚远。李白道杜甫也是如此,与酒有关的文化创造都来自于自由支配下的个人写作,与酒商强弱关系的赤裸裸展示有很大差异。有些东西不适合称为“文化”。例如护脚,不能说是“护脚文化”。这种强迫的身体不能随心所欲,而且“文化”似乎给野蛮的漆上了粉。

进入现代的我们要用更加文明的眼光观照传来的习惯。从这位女职员喝酒后被侵害的事件可以看出,即使是充满科技意义的互联网企业,仍然在诉诸前现代的权力规则,仍然存在对女性的物化利用。

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这种所谓的酒商文化,大多数人虽然知道不好,也很烦躁,但无奈地脱身并不容易。人们潜意识里把“文化”一词放在“酒桌上”后,实际上意味着向一种现实让步,承认某种“合理性”。

酒桌上对女性的强迫表现出权力等级、男女关系的双重压迫,真是令人发指。因此,没有必要将其化为“酒商文化”,直接称之为酒商恶习吧。这种需要进入劳动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、刑法等法律视野的行为,轻轻披上“文化”外衣,就是对恶劣性格的淡化。

改变坏习惯并不容易。社会要达到一致的精神觉悟和行为制约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。但是,所谓的“明不规则言不纯、言不纯是不利的”,首先需要的是在认知上明确定义一些行为,从而引起社会成员的内在羞耻感。回到酒席上,对坏习惯,“感情很深,很郁闷。感情肤浅,舔。”“5262不是酒。7282刷牙,922个好朋友”之类的这种呐喊是6、假的权力演出,就不要再叫“文化”了。(莎士比亚)。

(转载来源《光明网》,作者《光明网评论家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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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光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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